来源: 时间:2023-10-11 点击:
一、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、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;
二、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
三、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;
四、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五、不得在招生、考试、学生推优、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;
六、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等财物;
七、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。
上一条: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的通知
下一条: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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